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0年市本级市直卫生健康系统的部门预算经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市财政局市财预函[2020]1号文件已经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把你单位2020年部门预算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
经核定,你单位2020年总收入48,464.09万元,总支出48,464.09万元(部门预算表格请从部门预算编制系统自行导出打印)。在总支出中,“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273.3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6.5万元、会议费10万元、培训费236.87万元。
二、2020-2022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经核定,你单位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收支与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一致;2021年中期财政规划中收入48,353.89万元,总支出48,353.89万元;2022年中期财政规划中收入48,353.89万元,总支出48,353.89万元。2020年财政规划已约束2020年部门预算,2021-2022年财政规划分别指引2021年和2022年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
三、加强组织收入征管工作
要按照《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各单位组织征收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类非税收入要按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要求,及时足额缴库入户,收缴方式按照《关于印发<桂林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市财非税[2008]11号)规定执行。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所形成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按照《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资[2013]5号)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门面、场地)上缴财政专户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市财资[2018]28号)的具体要求执行。你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应收尽收。
四、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一)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对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使用公用经费,不随人员增减而调整。要努力控制好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在预算额度内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二)项目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市财政将加大节支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重点支出经费需求,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大力压减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或失去开展时效的支出项目以及其他非急需、非重点支出项目,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财政资金,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数额和用途安排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执行及需求等情况拨付。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拨入本单位银行账户。要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及时向财政局上报用款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水平。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年度内中央、自治区和市政府出台的提高工资、增加津贴补贴等政策性增支所需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文件精神,统一办理。对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增支项目,主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动用部门结余资金解决,特殊情况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办理申报手续,经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安排,其余原则上延续到下年预算时再予以考虑。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你单位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批复的规模内,不得违反规定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同时规范“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列支渠道,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方面的支出,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必须全面准确列入相关的经济分类支出科目;加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执行的管理,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
五、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根据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和《桂林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本级部门2020-2022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市财预[2019]60号)等文件要求,2020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部门预算编制系统自行导出)。你单位要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益。
(一)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抓手,改进预算管理。在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控制成本的同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
(二)将绩效目标与工作职责紧密衔接,实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问效。掌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防止项目运行与预期偏离。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报批。
(三)你单位办公室或项目绩效考核办按照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预[2011]63号),牵头组织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21年1月28日前将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绩效报告、指标自评表报送我委预算绩效考核办公室(邮箱:wjck2018@163.com),由我委统一上报市预算绩效管理局。2021年4月30日前,市预算绩效管理局根据各单位自评情况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市绩效办和我委对你单位绩效考核指标,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规范非税收入超短收管理
非税收入的征收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超收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对非税收入超收的使用,按照《关于停止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市财非税[2015]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政策调整或预算等各种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实行“短收减支”措施,市财政局将直接核减当年支出预算,当年无法核减的,则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15]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桂林市本级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市财采[2017]4号)要求: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你单位必须在9月底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11月底前完成项目采购,逾期市财政局将收回预算指标,不予拨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资金落实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你单位可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单位有关招标采购的内部规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或实施内部招标采购。但医院所有的医疗器械采购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纳入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八、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要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强化用款计划管理,要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编报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完成,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按照支出均衡性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最低目标要求为:根据已下达预算数,支出进度1-3月份不低于16%,1-6月份不低于40%、1-9月份不低于65%、1-11月份不低于82%、1-12月份不低于90%;对于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采取约谈、通报、不予办理追加、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等方式,督促你单位加强预算管理,查找原因和加强整改。
我委以当年7月和上年预算执行率为依据安排你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经费额度,每低于规定预算执行率1%的,预算额度扣减你单位项目经费总额的1%。
九、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你单位要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62号)等文件要求,应当在我委批复部门预算后的20日内,在你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你单位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你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预算执行,检查专项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违反财经纪律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