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拟采购“中心制氧系统供氧服务”,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名称:中心制氧系统供氧服务
二、报名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所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对制造商的要求),能提供相关服务;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理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用中心制氧系统);
5.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6.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7.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
8.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
9.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
10.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如为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三、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所有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书原件或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报名不需要被委托人有效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资格条件要求所有资质文件复印件;
3.以上所有需要年审的证件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合格才有效。
四、报名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6月3日至 2017年6月8日正常上班时间。
五、报名地点:桂林市叠彩路2号(设备管理科)。
六、联系人及电话:陶老师 0773-2832030
询价时间:电话另行通知
医用中心制氧系统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
本次招标,中标人负责设备材料的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及验收、培训和售后服务,以及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交付买方使用等交钥匙工程。
(一)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YY/T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2.GB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3.GB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5.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GB500030-2013《氧气站设计规范》;
7.GB16912-2008《氧气及相关气体完全技术》;
8.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GB50254-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国家、地方颁发的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以上所列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未能达到国际或国内最新标准时,投标人应使系统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的国际、国内标准,并提供采用的国际、国内标准、规范和所应用的最新版本的有关技术依据资料。
(二)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技术说明及要求
1.制氧系统为双机组配置,单机组产氧量必须≥30m³/h,双机组产氧量必须≥60m³/h。
2.设备用途说明:利用PSA变压吸附技术制造氧气,供临床使用。
3.技术参数及要求
3.1.▲氧气制造原理必须为PSA技术,具有完整先进的布气技术,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
相关证明文件。
3.2.制氧系统必须是无油设计。
3.3.制氧系统冷却方式为风冷式。
3.4.▲制氧系统本体噪声符合国家标准≤85dB,有相关降低噪音的环保技术,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5.制氧系统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具备最高的安全性、可靠性,满足医院在停电等突发情况时能与医用的后备氧源相切换,并提供设计方案。
3.6.制氧系统氧气输出压力:0.25-0.6Mpa(可调)。
3.7.当用氧量超过单台生产量时,其它机组可自动投入运行,具有自动切换运行功能,该系统应具有中央智能控制系统,该控制系统操作面板为彩色触摸屏:采用PLC编程控制;实时显示氧气浓度、氧气压力、累计流量、即时流量、年月日及时间、工作状态等参数,该控制系统应有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计算机证书。
3.8.制氧系统必须有良好的持久性能,分子筛筛床必须为不锈钢或特种铝合金材质,确保不生锈,分子筛在无需进行再生处理或更换的情况下,能实现连续运行10万小时。
3.9.制氧系统必须具备断电、自动反向、超载、超负荷保护报警功能,报警声强符合国家标准。
3.10.制氧主机外型具有美观独特性。
3.11.制氧系统必须具备氧气纯度在线分析监测功能,使用寿命必须达到10年,测量精度:≤±2%F.S,测量范围:10-99.9%O2,分辨率:0.01%,具有数据远传功能。
3.12.制氧系统采用的流量计应具有实时流量和累计流量显示功能,氧气经过流量计后必须无压力损失,具有数据远传功能。
3.13.制氧系统中的气体处理精度必须达到0.01μm,过滤系统必须具备功能效能自动显示功能。
3.14.制氧设备开机30min后,其氧产量、氧气纯度应达到规范要求。
3.15.▲所投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应具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磁兼容检测合格报告。
3.16.▲制氧设备具有低浓度氧气自动回收功能,当氧气纯度不合格时自动回流,保证输出氧气合格,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17.制氧系统配件之间的连接管道的材料优质,采用铜或不锈钢材质的管路及阀门等配件。
3.18.▲输出氧气浓度≥93±3%,并有相关的技术保证措施,其它理化指标必须符合或优于行业YY标准,必须提供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3.19.制氧系统设备的配置清单及规格技术要求(见附件)
(三)其他要求
1.以上为主要的配置要求,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提供科学、合理、完整的配置。
2.标明的数量不低于或更优于以上要求,制氧系统生产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
3.技术要求
3.1.根据上述要求做出方案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考虑经济、美观和维修方便。
4.技术服务
4.1.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自主安装、售后的能力,并具备相关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装资质,不得委托第三方安装和服务。
4.2.凡投标报价中注明的材料和设备的产地、生产单位品牌、型号规格、由院方组织人员严格确认、验证每项材料、设备等。本工程所用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或试验证明,标明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所用的设备必须有专业生产合格证和铭牌。
4.3.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即投标报价包含系统的设计、设备供应、运输、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保修期内的免费维修的全部费用。交付使用时,须交竣工图纸2套,包括所有设备、材料、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含系统运行记录表格等);以及设备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服务承诺。
4.4.工程验收前的材料、设备等均由中标方负责保管,安装工程的人员食宿费用等自理。
4.5.免费(学费、食宿)培训使用与维护人员。
5.成品出厂应有制造厂名(商标)、厂址及合格标志。
6.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7.验收要求:
7.1.按与此相关的国家和行业规范、合同、招标文件、设计、施工技术文件验收。竣工验收由中标方组织,监理方和院方及相关部门参加(包括施工过程)。
7.2.验证: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明,表明特定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满足,以此实现确认。注:验收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7.3.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要求一一真实响应,否则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综合评分时,无法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准确的评分,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8.售后服务
8.1.中标方应在国内设置零部件仓库,以确保组件的及时供应,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零部件仓库的地址、电话。 投标人应提供24小时400免费服务电话,以便及时处理客户报修,并列出400免费服务电话号码。
8.2.发生故障时,中标方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初步排除故障。质保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8.3.在保证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可提供最佳售后服务方案(包括终身维修期的维修费计算及零部件优惠条件,质保期内承诺等)。
8.4.投标人应保证对所提供设备所需配件提供至少15年的备件和技术支持。
8.5.服务质量保证期: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合格签字验收之日起,服务期限8年内免费负责本项目的维修维护;终身服务。
8.6.投标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设备保修的内容和时限做出明确承诺。
8.7.发生供氧设备故障、保养检修等设备无法制氧的特殊情况,由投标人为采购人提供备用氧源,用氧按市场价格9.5折收取(市场价参考桂林市内三甲医院用氧价格)。30日内制氧设备故障无法修复则由投标人提供新制氧设备,如因提供医用氧气不及时而造成医院业务影响和不良后果全部由中标方负责。
9.培训
9.1.投标商应就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对招标人医技和维修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不少于1周的免费培训,直至招标人操作及医技人员完全掌握操作、基本维护技术为止。
9.2.投标商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人人员培训做出明确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