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公示
时间:
2025.03.26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公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见附件。
一、适应的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检验结果互认,以及对口支援的二级医院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认可。
二、认可的原则
1、保证质量,确保安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知情同意,资料齐备。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影像检查结果。如需再次检查的,需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予已认可的外院影像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影像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影像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3、认可的外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影像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三、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负面清单(不予互认)
1、因病情变化,检验、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
3、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5、影像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8、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桂林医院
202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