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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时间: 2014.11.13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近日印发《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作出严格规定。我院积极组织医院中层以上干部职工60余人进行了学习。学习活动由纪检书记李蔷主持,院长颜丽萍、党委书记何毅等参加了此次学习活动。
    纪检书记李蔷在学习活动上,对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进行了宣读,她强调,按照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的原则,《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明确“一个不得”“两个不准”“四个禁止”: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不准邀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不准邀请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禁止使用公物、公车;禁止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禁止其他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何毅书记说,《暂行规定》是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具体体现。他要求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相关纪律,医院班子成员需要操办婚丧事宜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在“四风”问题上做到防微杜渐,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颜丽萍院长在学习活动上要求各位领导干部积极严格遵守《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等学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养,在各自岗位上,做到自洁自律,为民务实,在群众心中建立良好的天使形象。
                                                               (唐清)